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由什麼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併罰。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註冊商標標識印製委託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製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印製單位受意欲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人的欺騙、矇蔽,不知是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印製的,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印製單位知道行為人的意圖,而出於某種目的,故意偽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構成本罪,如事先通謀,則構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予以銷售的,亦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和偽造、擅自制造者出於共同故意。
對於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對於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權益的行為,涉及到有關量刑處理情況,是基於實際獵捕或者殺害野生動物的實際數量而定的,具體情況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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