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一、間接正犯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間接正犯不屬於共同犯罪。間接正犯是指利用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行為。
間接正犯也叫間接實行犯、他手正犯,是針對直接正犯而言的,間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種,“正犯之概念,從廣義言,系以刑法分則各本條所定之構成要件為其法的根據,凡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並不問其實現構成要件,系出於自己之手,抑利用他人之手,稱前者為自手正犯,也稱直接正犯;稱或者為他手正犯,也稱間接正犯。
二、間接正犯的型別有哪些
1)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
例如:甲誣告乙殺死他人,乙後被判處死刑,甲構成誣告罪與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的想象競合。因為甲利用了國家民主之刀殺死了乙。
3)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
例如:甲乙兩人在山上打獵,甲明知前方是人卻對乙說“前面是隻熊”,乙信以為真,開槍導致被害人死亡。甲利用了不知情乙的過失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4)利用故意的工具。
例如:屏風案。甲唆使乙向丙的屏風射擊,因為甲知道丙在屏風後,乙對此不知情,乙射擊,屏風被打碎,丙也中彈身亡。甲、乙在故意損毀財物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乙構成故意損毀財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甲利用了乙的毀財行為。
5)利用他人的不為罪行為。
這包括利用他人的無罪過行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還包括利用他人的其他不為罪行為。例如:甲乙兩人相約一同投河自盡,乙讓甲先跳,甲跳河之後,乙非常高興,確認甲被淹死後,遂揚長而去。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的本質就是將他人當作自己犯罪的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不成立共犯,因此間接正犯在所利用之罪的範圍內與共犯是排斥的。換言之,成立A罪的共犯,就成立不了A罪的間接正犯。但成立A罪的間接正犯,可能同時成立B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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