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怎麼認定?
一、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怎麼認定?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都認定是看行為人是否已經實施了具體的發展,或者是吸收他人進入黑社會組織的這樣一種行為,如果說他人已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願從事了這樣的加入組織的行為,就會構成這個犯罪,這實際上也意味著它就是我們國家當中的行為法。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實施發展、吸收他人為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他人按其意圖加入了該組織,則構成本罪既遂。行為人實施了發展行為,即向發展物件表明了讓之加入的意圖,但發展物件不願加入或在加入前即被查獲的,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乃為未遂。行為人只是為發展行為作準備,如組織不特定的人員進行宣傳、介紹,並未表明讓他人加入的主觀意圖的,則屬預備。對於未遂犯、預備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可不以犯罪論處。
2、關於未成年人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年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成員在境內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在發展成員的同時又組織、領導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種罪行的,應單獨以這8種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3、入境內進行其他犯罪
境外黑社會組織成員進入境內進行其他犯罪,而未實施本罪發展成員行為的,應以他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組織成員入境發展成員
境外非黑社會組織成員入境發展成員如發展恐怖組織、邪教組織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以組織恐怖組織罪,組織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會道門、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等定罪處罰。
在當時社會當中,國家關於具體的黑社會組織打擊的力度都是非常嚴重的,畢竟黑社會組織作為地方的一方勢力的話,會擾亂社會的治安管理秩序,對於人們的人生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損失,所以吸收成員來進入黑社會組織的話,也必須要嚴厲的打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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