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一定有罪?
一、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一定有罪?
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有罪。如在偵查階段,犯罪的人之所以叫犯罪嫌疑人,是因為凡是疑似觸犯《刑法》,但還沒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到底有罪沒罪,只有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來確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權利認定一個人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二、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條件有哪些?
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 第三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一) 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
(二) 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
(三) 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的;
(五) 沒有直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的;
(六)證明犯罪的證據中,對於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依法予以排除後,其餘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的;
(七)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
(八) 雖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但無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該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九) 其他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嫌疑人只能代表著當事人可能有犯罪的事實,具體還沒有實際的證據來進行證明,因此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是不一定有罪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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