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怎樣寫經濟詐騙狀?
一、 受害人怎樣寫經濟詐騙狀?
(1)標題。寫訴狀的名稱,應標明“刑事起訴狀”。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應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3)請求事項。主要寫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因請求事項相當於案由,所以寫時包括對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應寫得具體、明確、簡短、符合法律規定。
(4)事實和理由。這一部分是刑事訴狀的主體部分,亦可謂之訴狀正文,要充分地、詳細地擺事實、講道理,把關鍵性情況和有力的根據說明白。事實部分,主要應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方式、手段、情節和結果等。要列舉出能夠證實被告人犯罪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以及所交驗的具體證物等,同時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址。理由部分,主要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和罪名加以分析認定。
(5)結尾。寫明刑事訴狀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簽名並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6)附項。應分別寫明本訴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二、刑事訴訟的相關人員主體認定
(一)當事人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處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的訴訟參與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訴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稱之為自訴人。
(2)自訴人。是指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尚未被提起公訴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種罪行並被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包括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訴之日起稱為被告人。
(5)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做出物質賠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物質賠償責任的人。
(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以及訴訟代理人。
對於經濟詐騙的行為,一般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所以是需要按照刑事起訴狀的具體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要根據自己的實際訴訟請求來書寫,根據法律適用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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