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亦為複雜客體,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播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所謂編造,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必須是產生虛假的即與事實不相符、不真實、不全面的訊息。所謂傳播,是指以各種途徑加以宣傳、散佈或誤導。傳播,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利用錄音、錄影、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的手段,既可以單個傳播,又可以當眾傳播。既可以當面傳播,又可以不當面如將所編造的事實書面張貼或寫於公共場所等。但無論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夠達到將所編造的事實加以擴散、公開的目的,即應認定為本罪中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資訊但這資訊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資訊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資訊加以利用或洩露,如屬內幕資訊,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資訊行為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編造並傳播虛假資訊會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仍然決意編造並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一般是為自己或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但也不排除諸如故意製造混亂、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波動等其他動機,然而不論其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涉及到相關構成要件的認定上,還需要對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後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如果構成要件不成立的,那麼是不能定為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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