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中有兩種方法是什麼?
一、數罪併罰中有兩種方法是什麼?
數罪併罰中有兩種方法是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的條件是什麼
數罪併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適用制度。那麼,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數罪併罰在我們國家主要是有兩種形式的一種形式,就是在相關的刑法執行手段還沒有開始之前,就已經發現有數個罪名,按照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進行就可以了,而後者是在執行過程當中發現還有其他的罪名,此時也應當作出判決再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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