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借槍支罪怎麼處罰?
一、非法出借槍支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認定該怎麼進行
1、不違反認定罪過的基本規則。要認識這一點,可以借鑑有學者提出的客觀超過要素的概念,即認為在故意犯罪的客觀要件中,有些要素並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而只是決定某一行為是否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要素。
在犯罪的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並不是一一對應的,有些主觀要素(如犯罪的目的)不需要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同樣,有些客觀要素也可能不需要存在與之相對應的主觀內容。
2、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並不是對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後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態度,而是對“槍支失控狀態”的希望或者放任態度,因此,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大降低。這樣,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是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亦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3、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認定的實際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想象對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為直接追究刑事責任。而當發生“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也很難考證行為人對“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因此,實際的情況是隻要發生了“嚴重後果”,不管行為人的心理態度是希望、放任,還是輕信能夠避免,都認定為丟失槍支不報罪。因此,將“嚴重後果”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進而將本罪認定為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的實際情況。
在我國一般只有公務人員才可以依法持有槍支,這些人需要保管好槍支,若是不慎丟失需要及時的向上級彙報,以防止其他人利用槍支實施違法行為。在保管的過程之中,不得因為任何理由將槍支借給其他人使用,否則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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