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新入監罪犯的改造?
一、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 第二章
第九條 對新入監的罪犯,應當將其安排在負責新收分流罪犯的監獄或者監區,集中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入監教育。
第十條 新收罪犯入監後,監獄(監區)應當向其宣佈罪犯在服刑期間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罪犯在服刑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享有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
(二)罪犯在服刑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規定參加勞動。
第十一條 監獄(監區)對新收罪犯,應當進行法制教育和監規紀律教育,引導其認罪悔罪,明確改造目標,適應服刑生活。
第十二條 監獄(監區)應當瞭解和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況、認罪態度和思想動態,進行個體分析和心理測驗,對其危險程度、惡性程度、改造難度進行評估,提出關押和改造的建議。
第十三條 入監教育結束後,監獄(監區)應當對新收罪犯進行考核驗收。對考核合格的,移送相應類別的監獄(監區)服刑改造;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延長入監教育,時限為一個月。
二、親屬探視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同親屬會見,但國家沒有統一規定接見時間,各監獄根據實際規定。新入監罪犯親屬可根據家屬通知書瞭解具體日期。
《監獄法》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新入監的罪犯要積極的接受前兩個月的教育改造,接受監獄規定的教育,在監獄的服刑期間不要犯原則上的錯誤,也不要違反監獄的規定,可以爭取減刑的,要積極的進行勞改、教改,認真學習,爭取靠自己的良好的表現取得減刑的特殊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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