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鬥毆與尋釁滋事的行為及處罰相關規定是什麼?
最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結夥鬥毆與尋釁滋事的行為及處罰相關作了明確規定,根據第二十六條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行為及處罰實戰應用規定,小編就相關問題整理了一些資料,下面將有關結夥鬥毆與尋釁滋事的行為及處罰相關規定介紹如下:
一、認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條文釋義
1 .結夥鬥毆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打群架。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3)根據本條的規定,有結夥鬥毆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參加結夥鬥毆的,或者造成較大影響的等情形。
2 .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無故毆打他人,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即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耍威風等不健康目的,無理追趕、攔擋、侮辱、漫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即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拿走、強行索要市場、店鋪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沒有目的和理由地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包括隨意毆打他人,即沒有任何理由毆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行為人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秩序。
(3)根據本條的規定,有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情節比較惡劣的,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的等情形。
從上文我們可以瞭解到,結夥鬥毆與尋釁滋事的具體處罰是需要視具體的情節來判定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的,然後再依據相關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進行相應的處罰。尋釁滋事的認定應當根據具體事實,建議諮詢律師和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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