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中強拿硬要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確實存在著許多打架鬥毆的行為,同時尋釁滋事的行為也是比較常見的,尋釁滋事,在我們國家,可能這個概念大家不太清楚,但是在生活當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大家都是十分熟悉的。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尋釁滋事中強拿硬要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中強拿硬要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符合上述解釋規定的情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加強拿強要是尋釁滋事罪當中的一種具體的表現,形式並且,如果要請姐嚴重的話,那麼強拿強要的公司財務必須要達到1000元以上。如果達到了這種程度,那麼,將構成我國的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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