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猥褻兒童罪怎麼認定
一、猥褻兒童罪怎麼認定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 奸等行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雞 奸外,對於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
行為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遍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
(一)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性刺激、性滿足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人格、名譽和身心健康。犯罪物件是兒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兒童年齡所作的解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解答》。“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人。未滿14週歲的兒童,生理和心理髮育不成熟,受到國家的特殊保護。猥褻兒童,必然會摧殘兒童的身心健康,影響兒童的正常發育和健康成長。
(四)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淫穢下流的方法猥褻兒童的行為。從司法實踐看,猥褻兒童的方法主要有:摳摸、摟抱、雞 奸 、讓兒童為其口滛、手滛等。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二、猥褻兒童罪對兒童的年齡界定
我國法律規定猥褻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未滿14週歲的男孩和女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而關於婦女年齡的界定,並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確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領域,都將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為已滿14週歲,司法實踐中亦是如此。
三、猥褻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在我國,對於兒童的認定也是以年齡為界限的,一般只要是尚未達到14週歲的未成年人,那麼就屬於兒童。這裡猥褻兒童罪當中,犯罪物件就包括了男童和女童。至於猥褻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才會被認定為犯罪,上文中也為大家做出了簡要的介紹,各位可以瞭解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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