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走私罪既遂法院一般怎麼判刑?
一、放縱走私罪既遂法院一般怎麼判刑?
放縱走私罪既遂法院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等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
如果出於過失,玩忽職守而致走私行為得以放縱,或者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放縱走私的,則只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構成犯罪,但也不是本罪,而是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
(三)共同犯罪
行為人如與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利用職權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構成犯罪的,則應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四)區分本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存在以下明顯的區別:
1、主體不同。本罪主體僅限於海關工作人員;而後者則為行政執法人員,包括前者在內但比前者廣泛得多。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後者則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顯然,本罪一般是純正的不作為,即對走私行為完全不採取措施,予以放縱;後者則對走私行為作了處罰,只不過是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而未移交。
3、物件不同。本罪物件為走私分子,既可以是具有走私行為但不構成走私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又可以是走私犯罪分子;而後者則必須是走私犯罪分子,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放縱走私罪既遂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上還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受賄等嚴重違法行為而放縱走私的,需要從嚴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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