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概念與特徵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與特徵是什麼?
犯罪預備的概念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的特徵主要是:
(一)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徵
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徵,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大多數故意犯罪,都有一個預備過程。有些犯罪必須經過犯罪預備才能進入實行階段,例如偽造貨幣,事先必須準備紙張、油墨、顏料和印刷工具等,否則就無法著手偽造貨幣;有些犯罪則是經過預備以後,實現犯罪意圖的可能性就更大,例如重大盜竊案件,準備愈充分愈有利於實現預期的目的。總之,無論犯罪預備對進一步實行犯罪的作用大小,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了便於完成犯罪。正是在這一點上體現了犯罪預備的主觀惡性,這就是預備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
掌握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徵,對於認定犯罪預備具有重要的意義。某些犯罪預備行為,例如為了犯罪而精心設計、製作犯罪專用的工具,其犯罪預備的意圖暴露得比較明顯。但也有一些犯罪預備行為,只從準備的工具上難以斷定是否屬於犯罪的預備,例如,某人買來一把菜刀,究竟是為了切菜,還是為了殺人或者搶劫?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根據其他事實證據證明他買刀確是為了殺人或搶劫等犯罪的目的,才能認定是犯罪預備。因此不能忽視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徵在犯罪預備中的作用。
(二)犯罪預備的客觀特徵
犯罪預備的客觀特徵就是具有為進一步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犯罪預備行為是多種多樣的,準備犯罪工具是其中常見的一種。除此以外,實踐中還有以下幾種犯罪預備行為:
(1)準備犯罪手段,例如練習扒竊技術。
(2)為實行犯罪進行事先調查,例如窺測犯罪地點、瞭解被害人行蹤。
(3)事先清除實行犯罪的障礙,例如事先將被害人家的狗毒死。
(4)勾引他人蔘加犯罪。
以上列舉的各種犯罪預備行為,其實質就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製造條件。正是在這一點上體現了犯罪預備的社會危害性,這就是預備犯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犯罪預備行為是著手實行犯罪以前的行為,因此,它不是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犯罪預備的犯罪構成客觀方面是一個空白。由於刑法總則第22條明確規定了犯罪預備行為,從而使犯罪預備的犯罪構成客觀方面得到補充。當然,我們在認定犯罪預備行為時,必須結合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條文,否則就無法確定其是哪一種犯罪的預備。
如果罪犯是精心設計過自己的犯罪活動的話也必然會有開始準備的階段,尤其是他們在主觀上有了犯罪的念頭時就已經開始進入到犯罪預備的狀態,而這個階段被國家發現並及時阻止了其下一步的行為以免出現侵害,儘管如此也是需要接受法律的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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