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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怎麼構成的

一、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怎麼構成的?

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怎麼構成的

1、主體要件:

主體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行為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行為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這裡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2、主觀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客體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客觀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2)為私利,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3)弄虛作假,把自己的親朋好友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入公務員、學生。

在招收公務員、學生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為目的,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實上,招收公務員的條件和整個過程是很嚴格的,不管是在筆試還是面試的過程中,如果相關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的行為,對於其他報考公務員的考生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