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信用卡並使用是吸收犯嗎?
一、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是吸收犯嗎?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是吸收犯,盜竊了信用卡並使用了違法所得屬於吸收了其它行為,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後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吸收輕行為;
(2)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為從犯,後來成為骨幹分子,則其從犯行為為主犯行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成立後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說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物件,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物件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物件;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物件。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吸收犯罪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一種違法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盜竊信用卡的行為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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