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拾得信用卡構成犯罪嗎
一、使用拾得信用卡構成犯罪嗎?
使用拾得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現實生活中撿到別人的信用卡以後,應該交給公安機關,最起碼也不能佔為己有,隨便去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若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此期間產生的信用卡消費,應該有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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