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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犯罪預備可以同時適用嗎?

一、 共同犯罪犯罪預備可以同時適用嗎?

共同犯罪犯罪預備可以同時適用嗎?

可以同時適用,共同犯罪預備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預備行為。在犯罪預備階段,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預備行為,能否成為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刑法理論上有三種不同觀點:

(1)肯定說。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

(2)否定說。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只有在犯罪實行階段才能成立,在犯罪預備階段不能成立。

(3)折衷說。

認為如果刑法規定某一犯罪預備行為本身可以獨立成為犯罪,就可以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否則就不成立。中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不能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因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對於進行犯罪預備的各共同犯罪人應根據食在犯罪預備中的作用,依照預備犯的處罰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

二、犯罪預備的表現形式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物件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物件的物品,如翻牆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5)用以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後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複雜性可以反映出預備行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於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這類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物件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對於犯罪預備中存在共同犯罪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一般表現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為了達到犯罪事實,由多名犯罪分子對相關作案的工具、地點、時間進行認定,這就已經構成了共同犯罪的犯罪預備行為,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