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集資區別是什麼?
一、p2p非法集資區別是什麼?
1、兩者目的不同:
P2P的發展就是為了幫助無法從傳統金融機構貸款的個人或企業,幫助他們解決融資困難問題,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會將資金進行打散,具備小額分散的特點,且每一筆借款都獨立存在;
而非法集資的目的是為了瘋狂吸金,集資的物件是社會公眾而不是特定的人群。
2、借款用途不同:
P2P平臺的資金主要是用於個人消費生活或者企業生產運營、資金週轉等,借款人具備還款意向,一般能按約定還款。
非法集資主要用於發放貸款謀福利,拆東牆補西牆,不斷尋找下一個接盤人。
3、利率不同:
P2P理財的利率雖然略高於銀行理財,但利率受法律法規上限限制;
而非法集資擁有的高利息比對應收益率高很多,且資金鍊一旦斷裂即無法追回。
二、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標準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5、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P2P業務與非法集資行為,都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經濟政策的犯罪行為,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是基於實際造成的後果來判決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從經濟數額的大小上來進行認定,當事人在存在相關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也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辯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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