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對方協商賠償還算犯罪嗎?
在我國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我們身邊的案件型別也越來越複雜多樣性了,拒執罪作為一種不執行法律有效判決結果的罪行,被一些心存僥倖的人所利用。但隨著案件的審理逐漸清晰,證據逐漸充分。犯罪人在意識到自己的罪行時能夠積極地協商賠償,這種情況有利於被告人麼,下面就拒執罪對方協商賠償還算犯罪麼為大家詳細解讀。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拒執罪有著較為明確的說明和解釋,對那些有經濟能力拒不償還的、轉移或藏匿自己的資產而拒不執行的等等情況構成的拒執罪。雖然未對拒執罪對方協商賠償做明確解釋,但這種行為屬積極賠償,執行了國家的有效判決。所以就不構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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