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
2、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祕、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資訊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
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
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但是構成本罪並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即使是曾經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後已經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房後,按約定分割了房產,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各位可以通過上述內容進行了解。然而在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肯定是離不開這個立案標準的,此時會結合不同的犯罪情節,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情節比較重的話,自然處罰也就是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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