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嗎
一、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嗎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雲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二、拐賣兒童婦女罪的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物件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違法的行為我們不能進行,這是對於自身的約束,也是對於法律的尊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不能做出侵害他人的行為,也不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社會的和諧離不開我們共同的努力,同時也離不開法律規定對於我們的行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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