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怎麼辦理,有什麼原則
一、未成年犯罪怎麼辦理?有什麼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原則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於少管所。
二、未成年犯罪量刑指導意見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三、未成年犯罪監護人承擔什麼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給他人造成損害,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是以從輕處理的原則處理,主要是以感化、教育、改造為目的,不是為了刑罰。但這並不是說未成年人犯罪就不用接受懲罰,如果犯罪情節嚴重,仍不悔改的話還是會依法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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