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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金融犯罪的定義是什麼?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時代的發展,網路金融犯罪行為也是數見不鮮,嚴重地阻礙了金融領域的健康發展,因此,它也成為了威脅我國金融領域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那麼網路金融犯罪的定義是什麼呢?網路金融犯罪又有哪些特點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做詳細說明。

網路金融犯罪的定義是什麼?

一、網路金融犯罪的定義

網路金融犯罪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網路詐騙犯罪,另一類是網路集資類犯罪。

網路詐騙犯罪是指以網際網路手段實施的詐騙犯罪,與傳統詐騙犯罪相比,網路詐騙因依託網際網路平臺,而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及更廣泛的破壞性。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革新,網路詐騙犯罪亦隨之發展,並形成完整的產業鏈。網路詐騙犯罪主要分為網路購物詐騙、網路投資詐騙及冒充機構詐騙等型別。

1.網路購物詐騙

網路購物因其便捷性、商品多樣性的特點,逐漸成為普通人購物的主要方式,圍繞網路購物而發展出的詐騙活動數量亦逐年增多。根據騰訊安全釋出的《2017年第一季度反電信網路詐騙大資料報告》資料顯示,網路購物詐騙金額在網路詐騙金額中佔比59%,位居第一。在網購詐騙中,犯罪分子一般以刷購物網站信譽拿佣金、發貨異常、購物退款等為由,誘導使用者轉賬從而騙取錢財。

2.網路投資詐騙

網路投資詐騙可分為信用貸款詐騙和網路股票交易詐騙。

信用貸款詐騙通常是指犯罪分子謊稱可辦理高額信用卡或大額貸款,並以繳納手續費等名義詐騙被害人財物的行為。以常見的辦理信用卡詐騙犯罪為例,犯罪分子通過釣魚網站、金融機構內部或各網站內部等手段取得被害人資訊並與被害人聯絡,謊稱可快速辦理信用卡或辦理大額信用卡,以收取手續費、開卡費等名義騙取被害人財物。在詐騙被害人的過程中,犯罪分子為進一步騙取被害人財物,還會向被害人郵寄偽造的信用卡。被害人匯款後,犯罪分子僱傭他人進行取款並取得被害人財物,從而完成整個詐騙活動。

網路股票交易詐騙一般仿造證券交易平臺,搭建非法平臺吸引被害人進行某類產品的價格漲跌投機,並引誘被害人繳納保證金使用高槓杆參與交易,而犯罪分子則通過操縱該類產品的價格,詐騙被害人賬戶內的資金。此種詐騙活動中犯罪分子人數較多,分為業務員、操盤手、帶盤老師及莊家,由業務員吸引被害人在仿造平臺上開戶,帶盤老師引導被害人進行買賣操作,操盤手根據被害人買賣情況進行控盤操縱價格,最後將被害人投資資金“洗劫一空”並交由莊家。此類平臺以期貨、原油類交易平臺為代表,因仿造證券交易平臺搭建,具有相當的迷惑性,被害人誤以為是合法平臺而進行交易活動,被詐騙金額也較普通網路詐騙犯罪金額更高。

與網路投資詐騙犯罪類似,網路集資類犯罪主要依託平臺來實施,指違反國家金融業管理法規,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進行再投資,從而進行牟利的活動。網路集資類犯罪以P2P網路借貸平臺類犯罪為代表。

P2P指個人對個人、或者稱為點對點通過網際網路平臺進行借貸行為,平臺向借貸雙方提供包括資訊流通互動、撮合、資信評估、投資諮詢、法律手續辦理等中介服務。P2P主要是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情況而產生,客觀上緩解了小微企業融資問題。但是隨著P2P平臺的極速擴張,對於小微企業的資格審查、放款手續的稽核以及後續還款保障等矛盾隨著業務的擴張而爆發,導致了極大的風險。由於P2P借貸行為的特殊性,即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由第三人現行向資金需求者發放貸款,再由第三方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致使P2P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行為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可能。對於超出P2P平臺運營範圍的行為、小微企業的虛假貸款需求等因素,可能會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問題的發生。同時,由於P2P平臺的系統性風險,“跑路”的P2P平臺數量眾多,涉及投資者和資金範圍較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

除P2P網貸平臺外,集資類犯罪還有企業自行以募集資金為由,向不特定多數人集資的形式。此類募集有股權募集、專案募集等,既有企業自行釋出,亦有企業自行成立理財平臺釋出、自融自用,除通過網路渠道釋出外,有的還會藉助傳統媒體進行宣傳募集,影響範圍廣。

二、網路金融犯罪特點

網路金融犯罪伴隨著網路發展而產生,與傳統金融犯罪相比,網路金融犯罪有其自身特點。

1.網路化

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為傳統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技術支援,無論是PC端的電子金融平臺,還是手機端的金融類APP,均使金融業務突破了地域限制,與普通人的生活聯絡更加緊密。網路金融犯罪隨著網路金融的技術發展,亦具有網路金融網路化特點。

2.犯罪網產業鏈化

以網路詐騙類犯罪中的信用卡貸款詐騙為例,通常在此詐騙活動中,其上游犯罪可能涉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其下游犯罪可能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形成一個完整的犯罪鏈。因網際網路自身特點,使得上述詐騙活動可不受地域範圍制約,上下游犯罪既可在不同地域獨立進行,而又可組合實施共同犯罪,無疑使得其犯罪鏈更易成形。

3.國際化

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及時性使得國家間的交流更加便利。在某個國家中興起的新型犯罪手法,可能會快速在另一個國家複製並快速發展,在發展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手法的變種,並重新傳回原發國,這使得網路金融犯罪具有國際化的特點。如3M網路詐騙犯罪,原發國系俄羅斯,後又在我國等其他國家出現。

4.集團化與碎片化

網路金融犯罪既有可能以集團形式出現,如前文中所述網路股票交易詐騙,參與人員人數較多,各自分工;又有可能以個人為單位實施犯罪,如網路購物詐騙,藉助網路購物平臺,無需多人蔘與即可實施。網路金融犯罪可單獨成網,形成生態閉環,也可在開放環境中由個人藉助網路實施,因此網路金融犯罪既具有集團化特點,又具有碎片化特點。

綜上所述,在資訊化告訴發展的今天,公眾一定要根據網路金融犯罪的定義及特點,正確而及時地識別網路金融犯罪,避免給自身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同時,如果遇到此類犯罪行為也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還金融領域一片淨土。

標籤:犯罪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