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出老千報警不承認該如何定罪
賭博出老千報警不承認該如何定罪
對於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通過作弊(如在賭具中作手腳、“出老千”、採用黑話、暗語為號等)贏得對方的財物的行為,則應構成詐騙罪。因為不是通過賭博的偶然性事實決定賭博結果,而是一方通過“隱瞞真相”騙得對方的賭資,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而本案中王某等人以弄虛作假、採用黑話、暗語為號出老千詐賭,贏劉某等人50000餘元,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可以定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賭博對於我們的生活有著不良的影響,最為關鍵的就是違反了有關的法律規定,所以對於有關的違反人員來說,即使自己不進行出老千的行為,對於自己的賭博行為,如果有關的部門進行查處,就會進行一定的處罰,因此對於賭博自己應該保持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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