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罪怎麼認定
我國對槍支彈藥可以說是進行了十分嚴格的管控,任何人只要不具有配備槍支的資格,就不允許私自持有強制,否則就會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那實踐中若要對行為人以此罪定罪處罰的話,該怎麼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呢?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非法持有槍支罪怎麼認定
非法持有槍支是一種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一類比較特殊的以行為方式來歸類的類犯罪。“持有”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佔有、支配、控制的關係,它在本質上應是一種持續性的狀態行為。我國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對法定違禁品進行事實或法律上佔有、支配、控制的狀態或者行為,其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時間持續問題。持有是持續行為,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持有行為的持續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續時間極短的“持有”如轉手、幫人傳遞槍支等行為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為的開始、結束。在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而意圖對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並且在客觀上已經對槍支形成控制時,“持有”即開始。而當行為人完全 對槍支喪失支配、控制時持有行為結束。在這一持續過程中,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佔有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存在事實或者法律上的現實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從廣義上說,非法持有槍支的形式多種多樣,如佔有、攜帶、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等行為。
4、持有的物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定罪處罰。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槍支是管制物品,持有使用需要符合國家的規定,未得允許而持槍的將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最高可以對行為人處7年有期徒刑,當然要是又使用槍支實施了其他犯罪的話,則就會進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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