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形態有哪些情形
一、犯罪中止的形態有哪些情形
自動,即自己主動,放棄,即拋棄、丟掉的意思。所謂“自動放棄”,是指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的進行(即“能達目的而不欲”)。如果行為人在自己認為不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則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達目的而不能”)。例如,甲深夜攔住一下班女士,正要強姦時,該女一回頭,甲發現是國小老師,扭頭就跑。有學者認為,在這種場合中,行為人並非出於已意而停止犯罪,因為有利於行為人的事實狀況已發生了改變,由於這種改變才導致行為人行為的停止,故認為甲遇熟人而放棄罪行並非出於行為人真誠悔悟,而是為了保護自己。因為以熟人為侵害物件會使自己面臨極大的身敗名裂乃至鋃鐺入獄的危險,故此種停止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而有學者卻認為屬於犯罪中止,理由是這一情形雖是犯罪人意料之外的,卻根本不足以阻止犯罪人去實施和完成犯罪行為,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顧倫理將犯罪進行到底。也就是通常說的“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為犯罪未遂。“是熟人”是不能阻止犯罪繼續進行的,而停止犯罪行為非不能而是不欲,因此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則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得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兩種末完成形態其區別的關鍵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逞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願為,實不能為也”的情形,屬於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於行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為,實不願為也”,則屬於犯罪中止。所以本案是犯罪中止。
相關的犯罪中止的,我國的司法機關和辦案部門對這類人員進行判決時,應積極的考慮相關當事人的犯罪動機和相關的案件情形。按照案件的犯罪結果,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判處,判處後合法的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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