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從犯怎麼處罰?
一、組織賣淫罪從犯怎麼處罰?
組織賣淫罪的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織賣淫罪是一個重罪,其量刑的起點刑就是五年以上。在司法實踐中,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特別容易混淆,如果是在賣淫場所工作的人員沒有與組織賣淫者或者僱傭人形成組織賣淫的共同故意,也沒有從組織賣淫活動中分紅。僅僅是按照老闆的安排,從事保衛、保潔、保障等服務性工作,並只是從老闆哪裡領取固定工資的,一般按照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
二、組織賣淫罪的從犯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已將組織賣淫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人地規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行為人實際上就是組織賣淫罪中的從犯,故組織賣淫罪中不存在從犯。該觀點錯誤地將幫助犯等同於從犯。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中並無幫助犯的概念,但理論實務中均認為幫助犯是與組織犯、教唆犯、實行犯相對應的概念,即是沒有直接實施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但對他人實施構成要件實行行為提供幫助或便利等輔助作用的人。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從犯概念,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我國刑法中的從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員;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人員。顯然,與幫助犯相對應的只能是第二種情況。幫助犯與從犯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從犯的外延大於幫助犯。組織賣淫犯罪中,雖實施了部分組織行為,但在整個共同犯罪中系受人指示、安排,所處地位較低,發揮作用較小的行為人,可認定為從犯。
從犯與主犯的認定是需要犯罪分子不同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的,對於主犯而言,是需要依據刑法中的有關規定來處理的,而對於從犯而言,是需要對照主犯的具體適用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決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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