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2021包括哪些行為
不管是怎樣的犯罪,其中肯定是包括了一些具體行為的,而這些行為再由特定的人實施,並且符合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其中單位行賄罪要求犯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那這裡面單位行賄罪2017的行為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單位行賄罪包括哪些行為
(一)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二)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三)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為。
單位行賄罪同樣適用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單位犯罪一樣,在單位行賄罪中,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行賄罪論處。
二、向單位行賄的如何認定
向單位行賄的很可能構成向單位行賄罪。
向單位行賄罪,指個人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向單位行賄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物件是單位,並且是特定單位,即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這是本罪與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二)本罪的主觀方面出於故意,並且必須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對於為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單位以財物、回扣、手續費的,雖然也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但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四)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屬於特殊主體,不僅可以向其他主體行賄,其本身也可以行賄。至於單位行賄罪行為,上文中小編也作出了介紹。其中單位行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屬於兩種不同的罪名,法律在構成要件的規定上面也是不太一樣的,因此針對不同的罪名,實際的行為手段也有存在一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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