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侮辱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強制猥褻、侮辱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要將強制猥褻、侮辱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二、強制猥褻、侮辱罪和強姦罪有哪些不同?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權,但強姦罪侵害的是婦女拒絕發生性關係的自由決定權。強制猥褻罪侵害的是發生性關係以外的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物件不同
強姦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男性不能成為強姦罪的物件,這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有關。對於姦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物件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可見,強制猥褻罪不限性別,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物件。
3、客觀方面不同
強姦罪在客觀方 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使婦女陷於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對婦女實施姦淫。強姦罪既遂是行為人完成性關係行為,而強制猥褻罪是指發生性關係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此外,強制猥褻罪的強制程度較強姦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達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現實中趁人不備,突然襲擊的強摸女性胸部的行為也屬於強制的方式。
綜上所述,不法分子猥褻婦女兒童,作為受害人應當及時報案,要求追究對方法律責任。對情節輕微的派出所做出治安處罰,如構成犯罪,則需要經過法院判決。量刑標準按照五年有界限,有加重處罰情節,量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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