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同點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同點有哪些
1、時空範圍有重合之處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可存在於著手實行行為之後犯罪既遂結果發生之前這一時空範圍。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關於犯罪未遂的規定,犯罪未遂只能發生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以後。犯罪中止,雖然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講,既可以發生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以後(實行階段和實行後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尚未著手實行犯罪以前(預備階段),但實踐中犯罪中止主要還是發生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以後。那麼,實行階段和實行後階段的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時空範圍上則完全重合。
2、犯行均未至既遂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客觀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過程中停頓下來而未將犯罪進行到底,對於結果犯來說是均未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即,無論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雖然都已經在自己主觀犯意支配下(直接故意)開始著手犯罪實行行為,但最終還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於某種原因中途停止,從而未實現著手實行行為時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和意願。
3、均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雖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均未達到既遂狀態或者沒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但行為人在其犯罪行為停止下來之前,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並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威脅或初步的損害,從而使其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主客觀基礎。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它們並不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因而《刑法》總則對這些犯罪形態的成立要件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使之運用於司法實踐中,對行為進行正確地定性和量刑。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相同點主要有以上三個地方,顯而易見的是兩者都存在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並且都是有著手實施犯罪的行為,也就對社會關係造成了一定的威脅,所以兩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存在共同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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