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裡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裡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裡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資訊,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引誘、容留賣淫罪既遂的具體處罰情況,對於上述違法事實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惡劣影響和違法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在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後進行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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