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犯罪中止有哪些型別
一、犯罪中止有哪些型別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犯罪中止進行不同的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分類法:
(一)預備中止、實行未了中止和實行終了中止
根據發生的時空範圍不同,可將犯罪中止分為預備中止、實行未了中止和實行終了中止三類。
1、預備中止。是指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時空範圍是始於犯罪預備活動的實施,終止於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
2、實行未了中止。是指發生在行為人著手犯罪實行行為以後,實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著手犯罪實行行為而未終了之前,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
3、實行終了中止。是指發生在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已經終了但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結果尚未發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實行行為終了以後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結果發生之前,自動放棄犯罪並有效地防止該犯罪結果發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就離完成犯罪達到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而言,預備中止離犯罪既遂最遠,實行未了中止較近,實行終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預備中止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最小,實行未了中止較大,實行終了最大。因而對三者在具體量刑應有所區別,以充分體現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鼓勵犯罪分子儘早自動放棄犯罪。
(二)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根據對其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做出一定積極的舉動之不同,可以將犯罪中止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是指只需行為人消極停止犯罪行為的繼續實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預備中止都是消極中止,實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屬於消極中止。
2、積極中止。是指不僅需要行為人停止犯罪行為的繼續實施,而且還要積極有效地實施一定行為去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實行終了中止都是積極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實行未了中止屬於積極中止。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積極中止的社會危害性要比消極中止大。
二、犯罪中止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處罰原則較為特殊,首先明確是“應當”從寬處罰而非如同預備犯、未遂犯那樣“可以”從寬處罰;其次,注意對中止犯的處罰也不同於預備犯、未遂犯那樣比照既遂犯進行處罰;其三,明確對中止犯的處罰關鍵看是否造成損害結果,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未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
犯罪中止有兩種結果:沒有造成損害或是造成了損害。我國刑法對這兩種結果分別制定了處罰原則,即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換言之,是否造成損害,不是構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處罰中止犯的量刑因素。
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若是自己主動的放棄了犯罪或者主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那麼可以認定構成犯罪中止。雖然也是會對中止犯作出處罰,但是對於尚未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至於造成了損害的中止犯,則也是可以減輕對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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