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有哪些?
一、 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方面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2、從主觀故意來看,非法集資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3、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集資通常是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集資的欠款非法佔有,用於個人揮霍、個人私利使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
4、從造成的社會後果來看,非法集資往往造成集資款項揮霍殆盡,無法償還,造成社會不穩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會有實際投資專案等,通常都是可以償還的,只是違反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對於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都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要第一時間報警後,根據司法機關的有關程式來處理,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是需要從嚴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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