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後在哪裡服刑?
判刑後在哪裡服刑?
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罪犯被判刑後在哪裡服刑的問題,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管制。管制刑是我國比較特殊的一種刑罰,被判處管制的,是不會對罪犯進行關押的,就是罪犯不用進監獄或是看守所,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還能工作,也不會和家庭分開,能夠與社會正常交流,但是必須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地方社群矯正機構執行。也就是說,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是在當地服刑。
二、拘役。拘役刑的刑期比較短,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拘役的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實行數罪併罰的,最高拘役期限不超過一年,短期剝奪罪犯的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因此,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是在判決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監管場所服刑。
三、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執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當地看守所對罪犯執行刑罰,三個月以上的,要在監獄服刑。一般情況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決地當地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一年以上的會發送回罪犯原省監獄服刑,包括無期徒刑的,具體是哪個監獄由法院判決。
四、死刑緩期執行與立即執行。對判處死緩以及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採用就近服刑的原則,即在判決地監獄、死刑執行場所執行。
對於未成年犯,服刑地點應當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就是未成年犯監獄,它是對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犯執行刑罰的場所,也是是監獄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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