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和包庇罪的區別有哪些
偽證罪和包庇罪的行為人都是在訴訟過程彙總作虛假證明,在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但是,他們之間還是有顯著的區別的,究竟偽證罪和包庇罪的區別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偽證罪和包庇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後者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包庇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後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包庇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物件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包庇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二、構成偽證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構成偽證罪,主要有下面三方面行為:
(一)毀滅、偽造證據;
毀滅、偽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予以毀滅,包括燒燬、丟棄、撕掉、塗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製造假的書證、物證等,以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策劃、指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當事人共謀毀滅、偽造證據,以及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幫助等。“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要有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包括兩種行為:
1、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威脅證人或者以金錢、物質利益等好處誘使證人改變過去按照事實提供的證言;
2、以威脅、引誘手段指使他人為案件作虛假證明,充當偽證的證人。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偽證罪與包庇罪之間主要存在哪些不同點,具體有四方面,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同時,本站小編還為大家提供了構成偽證罪行為方式的具體內容,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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