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交通逃逸罪怎麼判刑處罰的
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一般為交通肇事罪,如果此時具有逃逸情節的,也是定為此罪,畢竟《刑法》中沒有規定交通逃逸罪。既然構成了此罪,那大家知道我國對交通逃逸罪怎麼判刑處罰的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組詳細解答。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如何定罪?
明確規定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1、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明知傷者如不及時搶救必然有死亡的現實危險,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置傷者於不顧,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傷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時行為人對傷者的死亡持放任態度,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間接故意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如果行為人不明知傷者有死亡的現實危險性,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論處。不過,無論肇事者是否明知傷者有死亡的現實危險性,肇事者都有積極救治傷者的義務。刑法理論認為,行為人的先前行為引起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來排除這種危險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就構成不作為的犯罪。
2、交通肇事將他人撞傷,肇事行為人以救治傷者名義,將傷者棄之他處,導致傷者死亡或者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死亡,對肇事行為人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既遂或未遂)論處。因為這種情形下,無論被害人是否發生死亡結果,均不影響行為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應按照故意殺人的既遂或未遂處理。
3、交通肇事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逃離事故現場,在逃逸過程中又違反交通法規(往往是於慌亂中駕車超速行駛),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前一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顯而易見的;後一行為應認定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嚴重後果持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只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沒有人員傷亡,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肇事者的前後行為應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其他相關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交通逃逸罪怎麼判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其定罪標準也只能如此。這樣,以同一標準來適用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對其打擊是不力的。因此,不僅要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還要降低其定罪標準,“致人輕傷”即可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這也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即為輕傷,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對人們生命的漠視、對公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帶來的威脅比傷害犯罪嚴重得多。與此同時,還應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現行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於懲治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
在通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交通逃逸罪怎麼判刑處罰了吧。此時往往會結合到具體的犯罪情節,而這裡面逃逸就是嚴重的情節,在交通肇事有逃逸情節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起刑點為3年有期徒刑,如果因此還導致了受害人死亡的話,則就是對罪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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