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詆譭商業信譽的構成要件?
(一)其行為主體必須是經營者行為人具有經營者的身份是認定侵犯商譽權行為的重要條件之一。即只有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所實施的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才構成該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非經營者實施的侮辱、誹謗、詆譭的行為則以一般侵權論。這一構成要件反映了現代各國主要是從競爭法的角度來保護商譽權。《巴黎公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示範法草案》,均將商譽侵害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英美法系國家為商譽權提供仿冒訴訟與其他特殊訴訟的救濟方式,其主體指向概為經營者。
(二)其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不是過失行為人實施商業詆譭行為,是以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能力,並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捏造、散佈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進行惡意的詆譭、貶低,因此,故意行為才構成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從過錯心理方面來分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的結果(認識因素),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商譽毀損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因素),行為人的這種主觀故意性是明顯而確定的。當然,經營者也可能因過失造成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損害,並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這種行為並不構成商業詆譭,這是基於不構成競爭法體系中規定的侵犯商譽權之行為的條件所決定的。
(三)其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或者對真實的事件採用不正當的說法,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詆譭、貶低,給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所作的概括,侵犯商譽權的行為分為兩種:一是採取虛假說法的行為,即憑空捏造或散佈有關他人商譽的、與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真實情況不相符合的事情,包括無中生有的編造,也包括對真實情況的惡意歪曲。另一種是採取不當說法的行為,即不公正、不準確、不全面地陳述客觀事實,意在貶低、詆譭競爭對手的商譽。商業
信譽對於以經濟組織來說,是十分寶貴的財富,是組織在長期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累積起來的無形財富。競爭對手詆譭企業商業信譽是漠視市場規則和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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