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叫僱凶
法律上並沒有“僱凶殺人罪”這一罪名,只有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僱凶殺人是故意殺人罪的一種表現形式,被僱的實施殺人行為的人既是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又是僱凶人的殺人工具,因此,僱凶人與行凶人都是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只要實施了殺人行為,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既遂或未遂但情節極其惡劣又沒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等情節,實屬罪大惡極,法院就會依判處其死刑。死刑還有死刑立即執行與緩期兩年執行兩種執行方式,具體怎麼判,都得由法官依據案件情節來決定。
可以肯定的是,僱凶殺人肯定是可以判死刑的,而且往往因其主觀惡性更大,有較強的隱蔽性,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往往也是法律主張嚴打的犯罪,被判處死刑的比例也更高一些。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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