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既遂法院量刑時需要遵守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與編造並傳播資訊罪的區別
本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界限。後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其罪;後罪主體卻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
(2)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本罪的主觀意內容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是虛假的恐怖資訊為了擾亂社會秩序而仍決意為之;後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卻為明知編造並傳播的是虛假的證券、期貨交易資訊為擾亂證券、期貨交易秩序而仍決意為之。
(3)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為編造或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行為。編造虛假恐怖資訊和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兩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後罪的行為方式則表現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編造行為和傳播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其罪。只有其中之一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4)定罪情節不同。本罪的定罪情節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並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乃為量刑情節,非定罪情節;對後罪而言,造成嚴重後果乃為定罪情節,未造成嚴重後果就不能構成其罪。
(5)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為虛假的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後罪的物件則為虛假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資訊。
(6)侵害的客體範圍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社會各方面的秩序;後者則為特定的證券、勢期貨易秩序,為前者即社會秩序所包含。行為人如果針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編造且傳播虛假的恐怖資訊,如稱恐怖分子會針對證券、期貨市場的計算機系統發動病毒攻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本罪,又觸犯後罪,屬想象競合;應擇重罪以本罪治罪科刑,不實行並罰。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行為是極有可能會引起社會恐慌的,故此法律嚴禁任何人傳播不實的恐怖資訊。在生活之中,若是發現他人正在編造、或者是正在傳播恐怖資訊,那麼是可以採取錄音等的方式,收集對方犯罪的證據,然後向當地的相關部門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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