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十五條規定:“根據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失”。
2、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還可以主張違約金,沒有違約金條款的,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逾期交房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買房方在催告賣房者交房3個月無果後可得到解除權,可依法解除購房合同。二是對於合同中寫明瞭違約條款的,買方可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應仔細看清合同,且注意保留證據,以備維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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