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犯罪預備階段有未遂嗎
犯罪預備階段有未遂嗎
沒有。因為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在於犯罪預備是沒有著手實施犯罪行為,而未遂相反。依照刑法第23條規定,犯罪未遂是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因素導致沒有達成犯罪目的。
有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
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於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於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於實行階段。
犯罪未遂的型別有兩種:
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物件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不是一個概念,大家不要混淆了。犯罪預備,實際上沒有著手實施犯罪行為,是為犯罪而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比如搶劫犯準備刀或者假槍作為作案工具。犯罪預備後,才有犯罪未遂形態的出現,所以犯罪預備不存在未遂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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