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眾籌是非法集資嗎?
一、公司眾籌是非法集資嗎?
不是。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網際網路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網際網路化”
請注意股權眾籌一定是通過第三方網際網路股權眾籌平臺進行,例如東之貝股權眾籌。不通過第三方而進行的眾籌從含義上就不是股權眾籌。自眾籌是通過社交工具或口口相傳,沒有通過股權眾籌平臺,是不能算作股權眾籌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實質性區別
股權眾籌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兩者判斷實質的標準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
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股權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對經融秩序的影響上,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眾籌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眾籌是投向一個實體專案,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綜上所述,公司眾籌和非法集資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首先兩個最明顯的區別就是非法集資是違法犯罪的,也就是說沒有經過法律的允許就在社會上進行大面積的資金籌集,籌集數額巨大的最後是要判刑的,公司眾籌是合法的,也就是公司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社會的大眾投資者進行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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