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認罪認罰簽了就要退髒嗎?
一、檢察院認罪認罰簽了就要退髒嗎?
檢察院認罪認罰簽了不一定就要退髒,積極退贓的,在判決書形成前即可。對於犯罪分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第八條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嗎?
1、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因為從形式上講,《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是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的,並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的有關利害關係,能最大限度體現其自願性和真實性。一旦簽署,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方面宣告、認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效果不亞於此前做的供述筆錄。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心”簽署的情況,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頂包者。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又反悔的,雖然該反悔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作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但仍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2、認罪認罰具結書之中需要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資訊、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三、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仍可判無罪嗎?
1、不論被告人是否認罪,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雖然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其他證據的案件,或者事實不清,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內心確信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依法宣告無罪。
2、審判階段,審判長仍應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審判長主要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審查:
(1)知悉性審查,審查核實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2)審查被告人是否具備普通人的正常認知能力。
(3)審查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有無異議,“認罪”“認罰”是否其真實自願意思。第
(4)基礎事實(或者在案證據)審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之後,一般就需要簽署認罰具結書,在這種情形下,若是可以確定案件的受害者,那麼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獲得的贓款退還。根據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在賬款退還之後犯罪行為人可能受到的處罰會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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