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犯罪構成有哪些條件?
一、玩忽犯罪構成有哪些條件?
玩忽犯罪構成的條件有: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不認真執行職責許可權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不完全執行職責許可權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等。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於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藉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矇混過關,逃避罪責。
員工在工作崗位上沒有按照相關的要求完成工作卻玩忽職守導致了一定的後果的,或者觸犯了其他條件的將會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會接受很嚴厲的懲罰。需要接受的量刑會根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對案件情況的調查以及造成結果的嚴重性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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