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套取國家資金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財政部套取國家資金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財政部套取國家資金的行政處罰是: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專案,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專案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裝置、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是指申報的專案真實合法存在,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數量規模和時間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實的成分和情形。
二、套取資產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活動?
套取資金,涉嫌多種違紀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為單位行為違 紀(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 紀(或涉嫌犯罪),又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 紀(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據具體違 紀(或涉嫌犯罪)事實來定性。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專案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專案有關規定的行為。
目前我們國家對套取國家資產是有非常明確的處罰規定的,如果說沒有達到違法犯罪的立案標準的情況之下,對此也應當按照行政方面的法律規範來進行處罰,也就是行政處罰,比如說對於大衛社需要警告批評,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需要採取降職處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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