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會見筆錄審查起訴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會見筆錄審查起訴規定是什麼?
刑事會見筆錄審查起訴規定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記錄會見詢問的一些問題。
1、標題。為“詢問筆錄”。
2、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3、詢問內容。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4、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5、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選對刑事案件在審查過程當中所發生的一些情況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說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是會存在著會見詢問的,那麼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講詢問的內容,做出明確的記載之後,由檢察機關對此進行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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