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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盜掘古人類化石罪既遂怎麼判

一、新刑法盜掘古人類化石罪既遂怎麼判

新刑法盜掘古人類化石罪既遂怎麼判

我國沒有新《刑法》,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既遂犯會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多次盜掘古人類化石等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是指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盜掘古人類化石罪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私自挖掘。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物件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祕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共同掘取;等等。至於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並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道,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於行為人盜掘的目的,一股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為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為了侵佔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為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等。

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可以確認盜竊古人類化石罪的量刑標準,一共有三種情況,涉案情節特別嚴重的,需要判無期徒刑。古人類化石具有科研價值和經濟效應,受法律的保護,不能隨意侵害,否則可以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