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罪立案後需要查明哪些事實
一、容留賣淫罪立案後需要查明哪些事實?
(一)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二、容留賣淫罪立案後提請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容留賣淫罪檢察院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涉嫌容留賣淫罪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涉嫌容留賣淫罪開庭前法院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絡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公佈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可見,容留賣淫罪立案後需要查明的事實非常多,在相關事實全部查清楚以後公安機關才能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偵查容留賣淫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相關強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或者提請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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