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不給回家怎麼辦,拘役有什麼特點
因為拘役的強度沒有有期徒刑那麼嚴重,因而很多時候拘役都是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裡面執行的。當然在服刑期間,如果罪犯進行勞動的話,則會酌量的支付其報酬,同時每個月也允許其回家一兩次。那現實中,要是拘役不給回家怎麼辦呢?可能很多人都沒有想到這一點,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拘役不給回家怎麼辦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看守所不執行可以向他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拘役有什麼特點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它具有以下特點:
1.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物件、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2.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42條、第44條以及第69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鋤口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與管制、有期徒刑的刑期,都存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折抵刑罰的問題。先行羈押,除包括因同一犯罪行為被刑事拘留、逮捕而羈押外,還包括因同一行為而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海關扣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例如,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勞動教養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勞動教養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於折抵辦法,應以勞動教養1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1日,折抵管制的刑期2日。人民法院對犯走私罪的被告人做出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判決後,原在海關扣留的時間,可以扣留1日折抵刑期1日;對於被判處管制的,扣留1日折抵刑期2日。但是,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因為沒有剝奪人身自由,不得折抵刑期。
從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上來看,被判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其實是應該每個月允許其回家1-2天的。當然,這裡並不是說必須要允許回家,因而如果看守所不批准回家的話其實從法律上面來講,也不是說就一定屬於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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